广东省珠算心算协会章程(十一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广东省珠算心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ASSOCIATION OF ABACUS AND MENTAL ARITHMETIC OF GUANGDONG。
第二条 协会是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县(市)珠算协会、珠算珠心算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和珠算珠心算科技、教育、研究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团结广大珠算心算工作者,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珠算非物资文化遗产为己任,发挥珠算心算的计算、教育和启智功能,坚持以珠算心算教育为重点,促进珠算心算事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努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总部办公场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珠算珠心算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完善珠算珠心算文化保护制度,促进珠算珠心算传承保护发展;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珠算珠心算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全省会员单位各地珠算(心算)协会、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关联幼儿园、小学以及珠算心算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珠算珠心算教育队伍建设,配合教育、工商、文化、科技等管理部门,抽查、审核珠心算办学机构的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件。
(三)组织珠算、珠心算培训工作和实施珠算、珠心算网络远程教育;
(四)组织珠心算老师培训和指导珠心算教练师职业培训;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
(五)组织珠算、珠心算理论和技术技能研究,积极开展学术交流。
(六)推广普及珠算、珠心算教育,探索珠心算教育和开发儿童智力潜能的作用,规范珠算珠心算教育管理工作。
(七)开展珠算、珠心算师资培训及鉴定员、裁判员培训工作。
(八)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批准或授权下开展珠算、珠心算技术等级鉴定工作和技术比赛;办理和颁发珠算、珠心算等级证书。
(九)编辑、出版珠算、珠心算书刊、资料,提供珠算、珠心算教学咨询和题册、书籍、算具等服务。
(十)开展与海内外珠算、珠心算组织的学术交流与友好合作。
(十一)编辑出版《广东珠算》杂志,建立和维护广东省珠算心算协会网站;宣传推广珠算、珠心算专业技术技能知识。
(十二)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公正公平、决策透明;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分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是从事珠算、珠心算教育相关活动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分学生会员、教师会员和精英会员,是关心、支持珠算、珠心算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的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热心珠算、珠心算事业,参加有关活动,积极为珠算珠心算工作服务。
(三)接受本会监督和业务指导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的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依法设立登记,证照合法齐全的珠心算教学、研究机构;
(三)接受本会监督和业务指导。
(四)须经一名正式单位会员推荐。
第十二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秘书长审批。
(三)缴交会费;
(四)发给会员证;
(五)连续3年以上缴纳会费的,发给单位会员牌匾;
(六)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按级别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会员服务;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本会的章程、会员状况、会议决议、经营活动等享有知情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向本会报告有关教学、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教学心得、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专业资料;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逾期半年不缴纳会费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审批,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如需另增设职务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单位会员的法人或委托人担任相应的协会职务,中途需调整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召集人员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秘书长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秘书长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撰写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当秘书长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代理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其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协会只设一名会长,一名秘书长,如通过理事会选举出其他头衔的名誉会长或秘书长则统一视为副会长、副秘书长)。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
(二)副 会 长 单 位:每年10000元
(三)常务理事 单 位:每年5000元
(四)理 事 单 位:每年2000元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收入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长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六十七条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八条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二条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过2021年7月5日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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