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2年度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的通知
直属机关各单位、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省科协直属机关2012年度对外(包括对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申报对外交流合作项目时,应围绕省科协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明确的工作任务,贯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港澳台工作大局”的方针,围绕省科协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各单位工作需要认真组织对外交流项目,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在申报对外交流合作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通知要求,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严禁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和公费旅游性质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出访任务要与本部门本单位的业务相符。考察、访问的团组报批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访任务结束后要及时上交总结,并按照粤委外办[2011]12号文件《关于做好阳光出访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出访团组回国后的公示工作。
三、出国交流考察项目应本着务实的原则,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三分之二以上;团组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含旅途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四、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专局的规定,由外专局认定的有培训资格的单位报批,未获得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得组织出国(境)培训团。
五、直属单位组织的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凡属经费自筹的,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以及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中“谁组团,谁供汇”的规定,由组团单位统一提供外汇。
六、各单位申报的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应一事一报。要认真填写项目申报表,不得漏项。表格中有关出访任务及预期目标的叙述是审核项目的重要依据,要详细填写。项目申报表可在省科协主页 “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七、请各单位将申报项目汇总后,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科协合作交流部。申报的项目经省科协审核并列入2012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后,合作交流部将通知各有关单位,届时请各有关单位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正式行文报批。
为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的计划性,按照因公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今后原则上不受理各单位临时申报的对外交流合作项目。
联 系 人:郝 雁 谢 洪
联系电话:83563981 83541306
附件:广东省科协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申报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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