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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协关于省级学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科协学〔2014〕25号

2014-11-11 来源:省科协学会学术部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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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

  2014年2月28日,省政府颁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团体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备案的审批项目。2014年3月18日,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做出相应调整。为促进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和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创新发展,引导各所属学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加强自律意识,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探索省科协学会治理新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置和管理是学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备案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将对促进学会改革发展、激发学会活力起到积极作用。

  二、自《决定》发布之日起,省科协不再受理省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备案申请,不再受理上述机构登记证书、印章遗失,登记证书逾期等补办盖章的申请。

  三、省级学会要认真学习研究《通知》精神,按照《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加强学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四、作为省科协团体会员的省级学会,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省科协,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学会应及时向省科协反映学会组织建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案例、新模式。希望省级学会积极配合省科协,共同总结经验,构建学会管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推进建立现代科技社团。

 

广东省科协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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