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协关于不再对科技类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和登记事项进行前置审查的函
粤科协函〔2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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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2012年7月1日起,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2017年4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14号)明确规定,科技类社会组织可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精神,省科协与科技类社会组织只是业务指导关系,不是业务主管单位,不再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自2018年2月1日起,省科协不再对科技类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以及登记事项进行前置审查。
特此函告。
广东省科协
2018年1月9日
(联系人:邓 梅,电话:8355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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