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协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粤科协组人〔2015〕3号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企业科协:
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科协发组字〔2014〕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科协制定了《广东省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自2015年起,省科协将按本细则组织开展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请认真学习领会,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广东省科协
2015年1月15日
广东省科协推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科协八届五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科协发组字〔2014〕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科协(以下简称“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地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价值体系和评议机制,严格遵守科学规范。
(四)坚持学科平衡。优化学科布局,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学科覆盖面。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仅限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本省籍学者、专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被推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得超过65周岁。注重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和来自工程技术一线的科技专家。
凡已连续3次被推选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一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四条 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在省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推选的基础上,由省科协组织推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设立以下机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组成,从省科协专家库中不参加当次院士增选的专家中产生。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其中院士数量占1/2以上。推选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材料审核小组。由9名相关院士、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三)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由省科协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六条 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由如下有资格的推选机构产生:
(一)省级学会。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
(二)高校科协、企业科协。负责组织本校、本企业的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
具有推选资格的高校科协、企业科协由省科协确定。
同一院士候选人可以同时通过以上渠道推选,不受理本人申请。
第七条 建立推选机构动态调整机制。推选机构的推选名额不作限制,各单位应严格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凡连续两次推选的人选全部未能通过省科协推选的,暂停下一次推选资格。
第三章 推选程序
第八条 省科协按以下流程组织推选工作:
(一)成立机构。按本细则第五条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信息。利用文件、网络等多种形式,面向省级学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发布信息。
(三)推选人选。省级学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在推选本学科(专业)、本校、本企业的候选人时,应发挥同行的认可作用,请3名或3名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须有确认评议结果的专家签名,并附上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方可向省科协推选。推选时提供的材料自行确定,但必须包括能反映被推选人主要学术成就的关键信息和被推选人的基本信息。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接受推选机构推选名单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好登记、汇总,形式审查情况要向推选专家委员会报告。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组织初审。组织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才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选,名额不限,但要根据获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排名。
(五)审核材料。通过初审的被推选人,由推选机构负责学术审核。按照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组织完整的材料,由材料审核小组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省科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处理。
(七)报送结果。推选结果向省科协常委会报告后,采取省科协文件形式上报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充分发挥推选机构及省科协决策机构作用。省级学会、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向省科协提交的推选结果须分别向学会常务理事会、高校科协常委会、企业科协常委会报告。省科协的实施细则、工作方案、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核小组名单,须由省科协常委会审议通过。推选结果须向省科协常委会报告。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 出席初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专家,不能参加投票;因故不能到会的专家,如提供书面意见,可以对有关人选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第十一条 如推选机构发现推选的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报推选专家委员会同意,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初审。候选人已报送中国科协的,由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材料提交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申请撤回对该被推选人的推选。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第十二条 惩戒机制。
推选机构不按照程序推选院士候选人的,当次推选无效;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当次推选无效,并取消下一次推选资格;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当次推选无效,取消3次推选资格。
第十三条 回避制度。
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
投诉信截止日期为省科协公示截止日期,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联合所在推选机构组成投诉调查小组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投诉信必须交由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登记,由工作小组统一研究处理。参与推选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初审过程中出示或传播。
(四)推选机构应当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报送省科协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
(五)省科协推选工作结束后,投诉信和处理情况随同被推选人材料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选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选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选资格。
(三)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资料或进入初审会场。
(四)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评审有关材料。
(五)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资料,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六)参加初审会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初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七)在召开初审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须与会务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在专门地点接待。
(八)对被推选人进行表决的材料以及投诉和调查材料由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行为规范。
(一)充分尊重推选机构的自主推选权,不得干扰推选工作。
(二)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有关佐证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五)被推选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选工作的请客送礼,不得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价、评奖、验收等名目进行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六)被推选人如被投诉,被推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科协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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