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协解读新版《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11年3月2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召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新闻发布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办公室主任、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党组书记周路明同志对修订《奖励办法》的背景、原则以及新办法的特点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回答了记者和现场企业界代表的提问。
新办法体现三个主要特点:第一、围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主导战略设置奖项,凡是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均能申报科技奖励,这是科技奖励在导向上的一个重大变化。第二、奖励制度在体现深圳特色的情况下与国家接轨。考虑到国家奖励制度已实行多年,有很高的声誉和品牌效应,新办法从奖励名称和大的分类方法与国家进行了同步,但体现深圳特点的奖项予以保留。第三、取消了既按奖项分类又按申报主体分类的多重分类方式,新办法只采用奖项分类,不再区别申报主体,分类更趋科学,也将降低评审组织工作的复杂性。
2009年深圳市进行大部制改革,市委、市政府将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划归市科协,使市科协具备了科技项目评价、科技成果评审、科技人才奖励等多项职能,成为深圳2009年大部制改革的一大亮点。科技评审工作划归市科协以后,市科协通过下属事业单位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首次引入了独立第三方评价体系,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近年来,深圳自主创新工作的格局出现重大变化,从原来单纯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战略调整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建立完善的创新体系成为新时期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新的战略目标需要自主创新在软硬实力上实现同步增长从而实现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原有的奖励办法单纯注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特点与新时期的战略导向显得十分不适应。此外,在过去几年的科技奖励工作中,科技界也对奖项与国家不接轨带来的不便以及奖项类别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多次提出意见。
为更好地促进深圳市科技创新事业健康稳步发展,使科技评价体系适应当前深圳市科技发展的现状,进一步激发和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同时使深圳市的科技奖励融入国家科技奖励体系,奖励办于2010年3月组建奖励办法修改小组。专家们先后做了大量的国内外有关科技奖励的文献调研,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形成了目前的《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
未来,奖励办还将制定社会科技奖励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形成对政府奖项的补充,从而奠定深圳科技评价体系的完整架构,使科技奖励工作最大限度的发挥自主创新的导向功能、创新文化与方法的传播功能。
政策解读会还对企业申报说明、申报系统使用方法等进行了现场讲解。来自深圳的众多新闻媒体、高校、科研机构以及5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了政策解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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