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规则
(2010年8月根据《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和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建设,推进我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省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蓬勃开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东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以下简称“省创新大赛”,是面向我省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开展的一项具有示范性和导向性的综合性科技竞赛,是集中展示我省中小学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成果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省创新大赛的宗旨和目的:为我省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搭建一个科技创新活动成果展示交流的平台,强化和培养青少年的科学道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优秀科技创新型后备人才成长,推进创新型广东建设进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创新大赛由广东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和举办地人民政府共同举办。职责是:负责全省大赛的计划组织,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和奖励,指导地方创新大赛的开展。
第五条 广东省科协负责省创新大赛组织实施工作,制订创新大赛规则,提出每届大赛活动方案。具体工作由省青少年科技中心承担。
第六条 每届省创新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共同协商组成,组织委员会包括荣誉科学顾问、荣誉顾问、主任、副主任、委员。组织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承担当届大赛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每届省创新大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省科协聘请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评审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和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每届省创新大赛设立评审工作监督组,由主办单位纪检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大赛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省创新大赛组织管理与实施工作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务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省创新大赛每年举办一届,于每年的3月底或4月初举行。
第十一条 省创新大赛主办单位每年第三季度印发下一年度的大赛通知,公布作品申报名额。市级组织机构应按照分配名额及有关比例择优推荐项目参加省创新大赛。
第十二条 省创新大赛评审工作严格执行评审规则和回避制度。主办单位领导、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辅导评审项目或与参赛者有亲属关系的专家不得担任当届评委。每届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在上届基础上更新四分之一以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审工作,不得泄露评审方面的保密信息,不得散布未公开发布的消息。
第十三条 省科协每年将对市级大赛组织工作进行抽查。依据市级竞赛组织工作是否公平、公正、严谨、有序,是否维护了参赛者的合法权益等进行评估,并据此调整下一届省创新大赛的申报名额。
第十四条 省创新大赛评审结束后,获奖名单在“广东省青少年科技中心网站”上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省创新大赛组织委员会秘书处接受对公布获奖情况有异议的实名投诉,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单位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须实名书面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
第十六条 市级创新大赛是省创新大赛的基层赛事。市级创新大赛应参照省的大赛规则进行,竞赛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活动内容
第十七条 省创新大赛分为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两个板块,活动内容包括竞赛活动和展示活动两个系列。
第十八条 竞赛活动包括小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中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科技辅导员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等,由主办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展示活动包括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比赛、青少年科技实践活动比赛等,由主办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竞赛规则
第二十条 广东省科协根据省创新大赛活动内容,制订各项竞赛规则,包括小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中学生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科技辅导员科技创新成果竞赛规则、少年儿童科学幻想绘画比赛规则、青少年科技实践活动比赛规则。(见附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参赛者向主办单位提交作品即表示其自愿按照本规则参加省创新大赛的活动,其所有的参赛行为都受本规则的约束。参赛青少年、科技辅导员等必须服从评审委员会的决议,否则将取消有关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赛作品及相关信息一经提交恕不退还。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
1. 参赛者申报的项目不得侵犯其他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2. 参赛者申报的项目所包含的任何文字、图片、图形、音频或视频资料,均受版权、商标权和其它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未经参赛者同意,上述资料不得公开发布、播放。
3.大赛主办单位有权对参赛项目进行公益宣传,进行作品汇编的出版、发行等公益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免责声明
1、对于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的原因影响到省创新大赛的举办,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尽力减少因此而给参赛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为了维护参赛者的合法权益,参赛者应在参赛前向有关部门申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否则,由此给参赛者造成的损失,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因参加省创新大赛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侵犯第三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由参赛者自行承担,主办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广东省科协负责解释,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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